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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1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深圳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职能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推广先进经验,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流畅的信息传递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凝聚力,促进协会发展壮大。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员资格与入会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会《章程》、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时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和会员基本情况表, 同时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
(二)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二)协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先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五)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协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服务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优先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会员参加有关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我市工程咨询行业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和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解决行业之间和会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搭建工程咨询单位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
(四)举办各类培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等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本市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及行业内的表彰奖励等活动;推选参加中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和FIDIC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业务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
(七)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荐单位会员参加全国工程咨询优秀单位评选;
(九)组织推荐工程咨询人员参加全国工程咨询优秀个人评选。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单位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
(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新入会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予以妥善保管,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七条  会员证书遗失的,会员应当及时公布作废,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和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协会;合并或分立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九条  为畅通协会与会员的联系,会员应指派专人与协会保持联系,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协会。
第二十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等凭证。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一切权利与义务即行终止。退会与取消资格的会员名单,由秘书处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会员奖惩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醒、质询、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种活动,如举办有关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活动、出版刊物,以及从事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 
(五)被主管部门吊销登记证照的;
(六)其他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损害协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受到协会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协会秘书处应及时予以公布,并记入信用评价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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